农产品
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
安徽省

安徽省购进原料生产哪些农产品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竹地板和竹胶板等竹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参照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91)、肠衣(含肝素钠,参照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53)、竹地板、竹胶板等竹制品(参照竹制品制造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4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淀粉、肠衣、竹地板和竹胶板等竹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扣除标准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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