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
成本法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原料生产哪些农产品采用成本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贵州省)

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不含赤水晒醋),活性炭生产(不含磷酸法)的,采用成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从事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刺梨加工,猕猴桃加工,其他水果和坚果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不含赤水晒醋),活性炭生产(不含磷酸法)的,采用成本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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