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农产品
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的农产品,应如何进项税额扣除?(贵州省)

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进行核算,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项,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进行核算,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综上,可以统一采用成本法,或者将产品分开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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