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如何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水污染物?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颁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规定:畜禽排污系数:是指养殖场在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单个畜禽产生的原始污染物未资源化利用的部分经处理设施消减或未经处理利用而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单位:干克/头(羽)),分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系数和养殖户排污系数。
举例说明1:黑龙江省某生猪养殖场,1月份养殖1000头生猪,有污染物排放口,且污染物经过处理后向环境排放,饲养期按8个月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分别是1、0.8、0.25,那么通过排污系数测算该养猪场水污染物1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0×6.6873+8=835.91千克(饲养期按8个月计算)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835.91+1=835.91
化学需氧量环保税=835.91×1.4=1170.27元
同理:氨氮环保税=1000×0.0913+8+0.8×1.4=19.97元
总磷环保税=1000×0.1039+8+0.25×1.4=72.73元
三项污染物总计需要缴纳环保税:1170.27+19.97+72.73=1262.97元
举例说明2:黑龙江省某奶牛养殖场,1月份养殖1000头奶牛,有污染物排放口,且污染物经过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分别是1、0.8、0.25,那么通过排污系数测算该奶牛养殖场水污染物1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1000×117.9581+12=9829.84千克(由年换算成月)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9829.84-1=9829.84
化学需氧量环保税=9829.84×1.4=13761.78元
同理:氨氮环保税=1000×0.6195-12-0.8×1.4=90.34元
总磷环保税=1000×0.8687+12-0.25×1.4=405.39元
三项污染物总计需要缴纳环保税:13761.78+90.34+405.39=14257.51元
综合比对产污系数、排污系数两种计算方法结果,使用产污系数测算,因为污染物未经过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所以相应的缴纳环境保护税要高于使用排污系数进行测算的结果。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