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如何通过产污系数测算水污染物?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颁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规定,畜禽粪污产污系数指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单个畜禽所排泄的粪便和尿液中所含的各种污染物量。由于不同动物在不同饲养阶段的粪尿产生量与污染物特性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各地直接应用,手册按照生长期给出其污染物产生量,其中生猪和肉鸡饲养小于1年,按照不同饲养期特性乘以饲养天数进行累积求和获得;对于奶牛、肉牛和蛋鸡的饲养期超过365天的畜种,以年为单位给出单个动物的污染物产生系数。
举例说明1:黑龙江省某生猪养殖场,1月份养殖1000头生猪,有污染物排放口,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饲养期按8个月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分别是1、0.8、0.25,那么通过产污系数测算该养猪场水污染物1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1000×49.879+8=6234.88千克(饲养期按8个月计算)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6234.88-1=6234.88
化学需氧量环保税=6234.88×1.4=8728.83元
同理:氨氮环保税=1000×0.602+8+0.8×1.4=131.69元
总磷环保税=1000×0.787+8+0.25×1.4=550.9元
三项污染物总计需要缴纳环保税:8728.83+131.69+550.9=9411.42元
举例说明2:黑龙江省某奶牛养殖场,1月份养殖1000头奶牛,有污染物排放口,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污染当量值(干克)分别是1、0.8、0.25,那么通过产污系数测算该奶牛养殖场水污染物1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1000×1488.171+12=124014.25千克(由年换算成月)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124014.25+1=124014.25
化学需氧量环保税=124014.25×1.4=173619.95元
同理:氨氮环保税=1000×7.109+12-0.8×1.4=1036.73元
总磷环保税=1000×10.941+12-0.25×1.4=5105.8元
三项污染物总计需要缴纳环保税:173619.95+1036.73+5105.8=179762.48元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