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养殖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规模化养殖场如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计算顺序为:首先依据自动监测数据,其次依据监测机构数据,再次依据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最后依据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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