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畜禽养殖场是如何计算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

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实际养殖畜禽数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方法和顺序计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号)文件规定,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实际养殖畜禽数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举例说明:黑龙江省某生猪养殖场,1月份养殖1000头生猪,有污染物排放口,那么该养猪场水污染物1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污染当量数=1000+1=1000

月应纳税额=1000×1.4=1400元

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中,我省规模化养殖列举了猪、牛、鸡、羊四种畜禽种类,但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列举了猪、牛、鸡、鸭四种畜禽种类、对应的污染当量值和适用的存栏规模。按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省规模化养羊场只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种情况计算,不可以用核定方式计征;而鸭暂未列入我省规模化养殖范围内,暂不计算缴纳环保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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