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
存货损毁
进项税额

火灾导致的存货损毁,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火灾损失未被列举为非正常损失,故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列举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阿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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