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
账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记录非正常损失至“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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