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发票备注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开票,对于发票备注栏有要求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备注:此为深圳税务局规定,非全国通用,如果所在地税务局有明细规定从其规定;如果没有则可参考深圳税务局的管理要求开具发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3、深圳税务2022-11-23发布《【干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注意事项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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