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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

开票应当使用中文,但特殊情形下发票部分内容填写英文也不会影响发票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但实务中有时候会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

开票应当使用中文,但特殊情形下发票部分内容填写英文也不会影响发票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但实务中有时候会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不宜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也不应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具体情形参考如下:

①不可替代性: 发票“项目名称”栏应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该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则可以使用。发票项目内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如 “TCL电视机”等,因为品牌或商标用语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产品规格的,如果产品的规格型号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标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②国际通用性:发票的“单位”栏填写的“KG”(千克)、“M”(米)、“L”(升)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具有国际通用性,也可以在开具发票中使用。

③行业惯用性:有些含外文的用语具有行业惯用性。比如在我国,将人造革区分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开具涉及PU革材料的发票时,纳税人习惯使用“PU革”、“PU女装鞋”等名称,因具有行业惯用性,也应允许在开具发票时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2、东莞税务 2017-04-11 发布【税务辅导】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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