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
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一项工程项目,项目主要为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及地基,请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综上,提供的地基、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如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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