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倒闭开不了发票,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没有取得发票,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增值税上没有影响。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无法满足规定的条件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三、会计核算
因为无法取得发票影响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余方面没有影响。因此,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形下,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等,应按照含税金额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不能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