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赠送客户
视同销售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是适用进项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①不能取得合适的专用发票,可以选择“进项不抵,销项不交”,税务申报简单,但如果后期税务核查可能认定为视同销售要进行申报补税②能取得合适的专用发票,可以选择“进项抵扣,销项正常申报”。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增值税上的处理,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不统一。

①部分执行机关认为“进项不抵,销项不交”,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属于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②部分执行机关认为“进项抵扣,销项正常申报”,因为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③还有部分执行机关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如果客户是公司等单位性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客户是个人,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

因为这两个政策实务操作存在争议“要么进项不抵,销项不交”、“要么进项抵扣,销项正常申报”,总之在增值税链条上要完整。但财务人员应如何选择?可以根据进项情况及风险来权衡①不能取得合适的专用发票,可以选择“进项不抵,销项不交”,税务申报简单,但如果后期税务核查可能认定为视同销售要进行申报补税②能取得合适的专用发票,可以选择“进项抵扣,销项正常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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