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或免征
资源税

哪些情形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免征和减征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特定开采过程、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等。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特定情况决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了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如青藏铁路公司自采自用材料免税、页岩气资源税减征、小规模纳税人等减半征收资源税等。这些政策旨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5.《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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