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应纳税额

如何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具体方式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报备。销售额确定不包括增值税,但相关运杂费用可扣除。销售额偏低或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按一定方法和顺序确定。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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