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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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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政策执行期已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本公告“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执行期限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本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政策执行期届满,相关政策,参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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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政策执行期已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本公告“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政策执行期限届满,相关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本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政策执行期届满,相关政策,参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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