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交什么材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出口发票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1)《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 3.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1份 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1)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 (5)年度财务报表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6)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8.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份 查验后退回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份 (4)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份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份 查验后退回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 11.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 (2)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 (3)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 1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13.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