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5-05-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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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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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的主体公告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便利。


1.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但为了保证退税准确,要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企业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明确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核销时,由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缺失等原因,按规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不用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3.明确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二)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仍实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三)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填报的报表。明确了该类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并规定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抽查。


(四)明确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申请办理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对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明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五)重新明确了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六)考虑到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特殊性,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除《公告》第四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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