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

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政策,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并且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需要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缴纳税款吗?

由于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所以无论专票还是普通,都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所以各个资源回收企业均要给该出售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由于该出售者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所以无论专票还是普通,都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所以各个资源回收企业均要给该出售者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例如: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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