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

跨省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关证明,应视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一年内身份不得变更。需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总机构证明等材料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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