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
预缴税款

针对建筑行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时,需向服务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签字确认内容真实性。同时,需出示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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