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商品
进项税额

公司购进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商品大部分毁损,已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损坏的商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商品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