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
税目

公司销售员完成业绩获得的奖励按什么税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以培训班、研讨会等名义组织的旅游活动奖励给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费用,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由提供费用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雇员享受此类奖励需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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