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产收入
业务招待费

预售房产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销售房地产时,通过正式合同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银行按揭方式则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首付款在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转账之日确认。这些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