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2018年,个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分两步实施税改。2018年10月起执行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2019年1月起全面实施新税制。同年12月,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起正式施行,纳税人可享受改革红利。

不是。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实税改红利,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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