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信用评价
更改

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不满意可以更改吗?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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