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撤销了,已经交了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股权转让完成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解除合同也不退还已缴税款;若合同未履行完毕且因仲裁等原因解除,股权交易未完成,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税款可退还。主动完成的股权交易不退税,被动撤销的可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事人双方的主动行为的,股权交易已经完成的,缴纳的个税是不退的;如果被动行为的,股权交易行为被撤销的,则可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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