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
会计

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用于核算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如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则计入资产价值,否则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 因此,基建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1、《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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