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政府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实际成本计算,因取得方式不同,其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持股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但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需按持股比例调整账面余额以符合权益法。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事业单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应当根据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1、《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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