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肉类加工、速冻食品制造、肠衣加工、卤制品加工和尾毛加工,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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