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外籍个人子女、父母没有护照等身份证件,如何采集信息?扣除信息表中子女、父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应如何填写?

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上述8项补贴免税优惠,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确实没有外国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C类)等证件的,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本国或本地区的有效证件号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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