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
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进行清算时,处置和分配存货需要按销售或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可以抵减留抵税额,当留抵税额完成抵减,缴纳增值税,当留抵税额未抵减完成,根据《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税函[1998]429号):“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 号) 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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