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垃圾集中处理等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首先,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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