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
企业所得税

外购进来的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的优惠吗?

如属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劳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如属于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如属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劳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如属于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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