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取得证书的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年审等证书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吗?

不属于扣除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证”等也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不符合继续教育的扣除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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