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能否按照个税申报系统上年1-12月工资总额填报?

计算残保金时用到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残保金和个人所得税时工资总额口径基本是一致的,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发放期和税款所属期不一定一致。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例如:2022年1月的工资当月计提,2月发放,所以在个税系统中2022年1月-12月实际申报的是2021年12月-2022年11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残保金按照上年工资,例如2022年1月-12月,但是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里1-12月的工资总额应该是2021年12月-2022年11月的工资,或者存在计提未发放的工资,所以口径不一致,就不能用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残保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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