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08
发文字号:
财综〔2015〕2033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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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五、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六、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残疾人事业”。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八、《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社[2011]7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226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2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1074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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