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有哪些?

(一)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 1.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2.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例如,以明显高于 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的关联方销售商品。 3.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4.通过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而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并可能在以后期间计提坏账准备,或在期后冲销。 5.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商品从某一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凭出库单和运输单据为依据记录销售收入。 6.在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全部转移给客户之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销售合同中约定被审计单位的客户在一定时间内有权无条件退货,而被审计单位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7.通过隐瞒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8.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时,故意低估预计总成本或多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通过高估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 入。 9.在采用代理商的销售模式时,在代理商仅向购销双方提供帮助接洽、磋商等中介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扣除佣金和代理费等)确认收入。 10.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11.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二)为了达到报告期内降低税负或转移利润等目的而少计收入或延后确认收入 1.被审计单位将商品发出、收到货款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不确认收入,而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负债挂账,或转入本单位以外的其他账户。 2.被审计单位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以新旧商品的差价确认收入。 3.在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推迟到劳务结束或工程完工时确认收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2013年)》(会协〔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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