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成立前发生了一些费用,当时是个人付款的,现需要将这笔费用确认为我公司的费用可以吗?请问这样账务处理需要什么样的书面凭据才合理?

1.如果这些支出是贵公司应该承担的,或者说受益人是贵公司,那么可以作为贵公司的开办费。 2.既然这些支出是需要贵公司承担,或者说贵公司是受益人,相应的发票及原始单据就应该开给贵公司,否则无法证明应该由贵公司承担,而且所有的单据均要回到贵公司做账,个人付款应该凭相关的复印件作为其代付款项核算的原始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税前可扣除项目的依据除了有正式的发票外还有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否则税前不能扣除。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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