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需要进行哪些补充考虑和测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要求,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问题解答第二个问题中所述的规定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 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之间间隔期的长短、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设计和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在实质性程序方面,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的程序示例包括: (1)比较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信息以识别异常项目,并对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例如实地查看等); (2)对存货周转率或存货销售周转天数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3)对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采购和存货销售分别实施双向检查(例如,对存货采购从入库单查至其相应的永续盘存记录及从永续盘存记录查至其相应的入库单等支持性文件,对存货销售从货运单据查至其相应的永续盘存记录及从永续盘存记录查至其相应的货运单据等支持性文件); (4)测试存货销售和采购在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的截止是否正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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