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减值采用备抵法核算,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如何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1)企业应通过比较应收款项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2)如果企业确定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 日,则表明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 (3)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企业应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4)对于应收款项,企业在单项应收款项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企业应按照应收款项的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初始确认日期、剩余合同期限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1、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编著第三章第三节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第五十三条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第十一点(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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