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有哪些政策?

部分政策列举如下,政策原文可点击【解答依据】下方链接查阅: 1.《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54号):“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和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五五分成”,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同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皖财综〔2021〕86号对本办法延续:“我省继续按照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皖财综〔2023〕24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

1.《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54号)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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