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5〕14号)要求,为加大助企惠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4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5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