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不够,能暂估成本费用降低所得税吗?什么情况下会暂估?

(1)不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或暂估的且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仅仅为降低企业所得税而暂估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暂估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也就是说业务已经发生,但交易双方由于结算周期或付款周期等原因,没有实际结算付款或取得发票,造成入账缺少凭证,所以暂估。比如采购商品已入库,但发票未到;再比如年底进行营销策划活动,按权责发生制应该入当期销售费用,但未付款未取得发票,先以合同或结算单金额暂估入账等等。 以上是会计核算的暂估处理,但是注意对于跨年的暂估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第六十三条 3、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1 材料采购”科目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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