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公司补贴职工(几万元),个人所得税有优惠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员工患病,给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将员工患病和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留存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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