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促销会因为价格明显偏低而需要补税?

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都有类似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的所有规定,税务机关核定补税都是有前提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价格明显偏低就需要补税。 企业如果因为产品滞销等原因,通过“打折促销”,以所谓的“跳楼价”等促销,且销售的对象是随机的而不是特定的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只要能合理解释或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的,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要求企业补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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