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答: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综上,自然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红利,不可以享受财税2015年101号差别化税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便函〔2018〕8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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