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委托代销的业务模式是什么样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委托代销业务模式分类 委托代销业务分为两类: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产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和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实际售价由委托方决定,受托方没有定价权,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方结算手续费。 二、账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下,有两种业务类型: 类型一: 合同约定标明,受托方在取的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去、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情况下的委托代销业务和正常的销售业务并没有实质区别,在发出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时候就委托方就可以确认收入。 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600元。 (1)甲公司(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本例中,甲公司(委托方)应当确认20000元的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账务处理与正常销售处理一样。 ①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②乙公司收到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20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120×100) 贷:发出商品 12000(120×100) (2)乙公司(受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应付账款 22600 ②销售环节 假设乙公司加价销售,以240元/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0(24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类型二: 合同约定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此时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会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根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案例二: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600元。 (1)甲公司(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委托方)将商品交付乙公司(受托方)时 提示:发出商品时,委托方不确认为收入,所以将库存商品转至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以此科目来核算发出且受托方未出售的委托代销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2000(120×100) 贷:库存商品 12000(120×100) ②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乙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2000 (2)乙公司(受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受托方)收到商品时 提示:此处的委托代销商品为不含税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000 ②乙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假设乙公司加价销售,以每件240元销售给丙公司。此处假设全部卖出简化处理,按实际销售情况确认收入,分录相同。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0(24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000 收到甲公司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2600 ③假设乙公司退回商品50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000(50×2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10000(50×200) (二)收取手续费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 案例三: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乙公司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甲公司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3%)。 (1)甲公司(委托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①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20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2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2000×6%)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120 ③收到乙公司汇来的价款净额时, 借:银行存款 2128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1280 (2)乙公司(受托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①收到甲公司交付的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000 ②乙公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③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2600 ④支付甲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代销手续费=20000×10%=2000 增值税=2000×6%=120 借:应付账款22600 贷:银行存款20480(倒挤)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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