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摊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会计核算的“长期待摊费用”,需要区分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的“长期待摊费用”是不能一次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己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税前扣除的摊销期限,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依照上述的规定,税法认可的“长期待摊费用”,均不能一次性摊销扣除。 但是,有一项特殊的“长期待摊费用”,是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一一即: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时,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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